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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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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yaohoung2
Ik bedoel niets
我想說的是如果把某人跟路人視為一個客體的話
那預謀殺人還是可以成立
如果說今天換作是某人的保鏢或是友人為了保護某人而死亡
雖然某人安然無恙 那過失殺人還可以成立嗎?
我覺得關係要有存在 這樣要件才能成立

生命健康是特殊人格權,專屬一身不得轉讓借予
分別屬於不同自然人的法益,自然就是不同客體
個別客體的法益受到侵害要分開檢視,不能畫上等號混淆
刑法的基本精神是罪刑法定,法律規定怎樣的行為符合構成要件
檢視的標準就要一致不能輕易變動

先說...原本的CASE過失殺人成立,但不是說因此殺人未遂就不成立不罰了
只是因為想像競合從一重以殺人未遂罪論處
殺人罪本刑是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未遂犯亦罰之;為什麼法條會規定就算你想殺的人沒殺成
還是會有可能被判死刑?
簡單來說你後面假設的條件立法者當初就考慮到這種情況了

我是不建議你用不同事實的假設來舉例
但這其實還是用跟原本CASE一樣的標準去分析就好
某甲開槍玉射殺某乙,某丙為乙之貼身保鑣
丙於甲開槍時上前阻擋中槍身亡,某乙安然無恙
雖然乙安然無恙,但任何人皆知持槍朝他人射擊會嚴重危害他人生命,
而決意開槍故甲對乙開槍射擊的行為雖未致乙死亡,
仍成立殺人未遂罪

你講的例子..依然是打擊錯誤,過失殺人與殺人未遂兩者仍同時成立
兩罪想像競合從一重以殺人未遂罪論
剩下就只是量刑的問題

我可以舉其他例子來說明....不過...累了有點腦袋不清
明天再看看..
舊 2010-12-01, 04:17 AM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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