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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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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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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erocat
看到討論真得很無言,
台灣的司法就在咬文嚼字的討論法律條文中打轉,
他有沒有犯意,有,預備(準備)殺人,那就是有殺人的故意,不小心波及他人,算過失? 那法律的精神何在? 他不知道在哪麼多群眾的場合可能會誤傷他人嗎?
難怪一開始就喊說殺錯人了,
那兩案都算過失殺人了,一個算過失殺人未遂。
我要是律師,我就這樣抗辯,沒死的那個,只算重傷害,而且是過失,
至於死掉那個,他自己不躲開子彈的,跟我的當事人一點關係也沒有。
台灣法律真是笑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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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連(也就是某乙)開槍是不是殺錯人,
可不是他自己講講就算數的...
所以這個地方可以先不用批這麼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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