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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ro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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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看到討論真得很無言,
台灣的司法就在咬文嚼字的討論法律條文中打轉,

他有沒有犯意,有,預備(準備)殺人,那就是有殺人的故意,不小心波及他人,算過失? 那法律的精神何在? 他不知道在哪麼多群眾的場合可能會誤傷他人嗎?

難怪一開始就喊說殺錯人了,
那兩案都算過失殺人了,一個算過失殺人未遂。
我要是律師,我就這樣抗辯,沒死的那個,只算重傷害,而且是過失,
至於死掉那個,他自己不躲開子彈的,跟我的當事人一點關係也沒有。

台灣法律真是笑死人。
舊 2010-11-30, 08:33 A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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