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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謀殺人與殺錯人在法律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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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克萊爾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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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cheneyen
如果說罪犯硬ㄠ成持槍恐嚇,造成輕判,可能?
依照結果論
1:罪犯應該不是要殺台下的人,否則槍口方向應該對台下即可
2:罪犯原本可能沒有要致X死地,恐嚇意味比較濃厚(否則直接對心臟射即可,何必大費周章對著臉部,企圖讓人看到罪犯持槍可能進行下一步動作)
所以罪犯如果硬ㄠ成,本來是要持槍恐嚇,因為受到驚嚇,導致槍枝走火,誤傷,這個論調是否可能成立
該教授的意思是只要確實因為加害者的殺害意圖而造成該事件裡任何人的死亡事實,那就不二論作為殺人已遂
而槍枝本身不是交通工具或是菜刀等本來用於正常用途的用具,又現場影片裡有預備第二發以後的射擊動作(雖然被擋下了),以及有喊出當事人(連先生)姓名等人證.物證等佐證資料
加上在如此多人的公眾場合直接作類似槍決式的行兇作為,及雖帶酒但完全無酒精反應
故誤傷.無意殺害等說詞通常不易被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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ぶ(∀゚ )人(゚∀゚
人( ゚∀
人(∀゚ )人(゚∀゚
人( ゚∀
ノ
(↑一個因為疫情影響導致工作超閒不知做啥好的傢伙↑)
2010-11-29, 11:09 PM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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