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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vewang2003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941
引用:
作者cheneyen
如果說罪犯硬ㄠ成持槍恐嚇,造成輕判,可能?
依照結果論
1:罪犯應該不是要殺台下的人,否則槍口方向應該對台下即可
2:罪犯原本可能沒有要致X死地,恐嚇意味比較濃厚(否則直接對心臟射即可,何必大費周章對著臉部,企圖讓人看到罪犯持槍可能進行下一步動作)

所以罪犯如果硬ㄠ成,本來是要持槍恐嚇,因為受到驚嚇,導致槍枝走火,誤傷,這個論調是否可能成立




嗯你所講的這些 全部都是 「刑事訟訴法」範圍
這些全部都是要由 檢察官去找證據來證明 這位犯人是 「故意」而非「過失」吧
然後再由法官來決定 兩造誰是對的~~~~
我想不是 某人說自已如何就如何 要以現場和雙方的證據力來證明自已論點是對的~~
舊 2010-11-29, 11:00 P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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