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向下沉淪
台灣歷來很多政治人物都會說"如果某某事件屬實.我就退選".
但其實是只要候選人一旦參選登記有效.登記資料如身份學歷等等資料並無造假狀況.
在投票前選舉期間又無違反選罷法情況下.不管候選人自己有沒有說要退選.只要能當選.都是有效的.
也就是說只要名字一旦被印在選舉公告上.除非因違反選罷法而被剝奪候選人資格.否則是沒有"主動退選"的說法的.
換句話說.候選人自己宣佈退選在法律上是沒有效力的.一旦票數贏了還是以當選人視之.
早期在台灣選舉史上曾有過這麼一件事例.某候選人因弊案纏身名聲不佳.
該候選人也有去廟裡斬雞頭發毒誓.但弊案證據還是一個一個蹦出來.
最後該候選人不得不宣佈退選.不過因地方樁腳勢力堅強.最後竟然吊車尾選上了.
後來該候選人的妻子有出來說"我們都宣佈退選了.鄉親們還是熱烈支持.這也沒辦法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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