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cheneyen
拿個SIM卡資料就打的趴? 這是說以後啥婚外情拿個SIM卡資料就可以判定?
這個結論不是用"推論"出來的嗎?
被點名的說沒有,點名的也不找出當時提供資料的人來對還自己清白
在我看來兩方都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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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二上過法學緒論
物證的法律效力大於人證
因為物證是客觀的,要造假不容易,人證的不可靠性太大了,如說謊,受人脅迫,記憶不完全....等
壹週刊聲紋比對,SIM卡的序號物證都提出來了
物證如果沒有證明造假的情況,壹週刊已經贏了
陳致中有說謊的前科,邱毅控告的海外洗錢案,陳致中告邱毅,後來證明確有其事,陳致中也是連出庭都不敢
陳致中拒不出庭,拒絕聲紋比對,對陳致中有利的物證拒不提供,有利的人證不出庭(林偉X),陳致中輸了一點都不冤枉,贏了恐難以服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