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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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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致中告壹週刊侵權一審被判敗訴,陳致中律師羅鼎城則說,法官認定陳致中召妓的邏輯「跳太快」。壹週刊委任律師葉銘進表示「不意外」。

陳致中在週刊報導他召妓的第一時間未提出刑事告訴,反打民事官司,被認為有訴訟策略的用意;昨天他一審敗訴,當初他是否應該告刑事的問題再度引起討論。

法界人士表示,陳致中若告刑事,由檢方直接介入,調查證據不難,但他告民事,須自負舉證責任,但卻不夠積極,因此一審居下風;不過,畢竟昨天只是一審判決,陳致中仍可上訴翻案

法界人士對判決結果也多早有「定見」,多數認為陳致中未能積極為自己抗辯,對於有利於自己的證據沒有提出來,法官一再要他出庭,他都不出庭,這種情況下要法官作出對他有利的判決,並不容易。

陳致中的律師羅鼎城表示,週刊根據妮可的說法就認定陳致中召妓,但妮可說在四季汽車旅館****易,該旅館員工的說詞有利陳致中,法官卻又認定妮可記憶模糊,「這不是互相矛盾嗎?」

他還說,根據週刊的報導,七月二日那一次召妓,從第一通聯繫電話到****易結束,僅四十分鐘,除非召妓男早洩或在車上解決,否則與常情不符。

壹週刊律師葉銘進表示,不管是開庭過程中原告的態度,還是被告一方的舉證,都足以預見會有這樣的判決結果。

【記者曹敏吉/高雄報導】高雄地院判決陳致中敗訴,承審法官洪超能表示,週刊報導時陳已宣布參選議員,公眾人物本來就比較沒有個人隱私,加上法院認定召妓是事實,因此判決週刊不構成侵權

洪能超指出,一般人的私人生活領域固然享有不受干擾、免於公開或侵犯的權利,但週刊報導陳致中召妓時,陳已宣布參選高雄市議員,不可一概而論。

判決並指出,週刊報導陳致中召妓的事,足以令民眾懷疑陳是否適任議員,並質疑其操守、品德,致使陳致中名譽受損。因此,週刊必須能夠證明報導是真實的,或雖不能證明為真實,但依據資料有相當理由認為是真實,才可以受言論自由的保障,而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洪能超表示,週刊報導陳致中召妓,直擊「妮可」下車,並找到妮可訪問,已做合理的查證,已達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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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0-11-17, 12:06 PM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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