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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火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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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7
文章來源http://www.nownews.com/2010/11/17/91-2665012.htm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陳致中告《壹週刊》案,法院根據週刊提供「妮可」的照片,2支門號通聯記錄、2支手機交互使用、2門號基地台位置高度重疊,以及電話錄音等證據,認定陳致中在今年2月至7月間五度召妓,對象除妮可外,還包括幼教老師、服飾店員,價碼則是4千或5千元。

根據判決指出,法官把陳致中申請使用的0958門號以A為代號,而召妓男使用、以女子洪雅惠(陳致中友人)名義申請的0953門號代號為B,並依據電信公司提供的資料,查出A門號絕大多數時間使用序號為末4碼4260的A手機,B門號則使用序號末4碼為8410的B手機。

經交叉比對A、B門號使用的手機序號及通話基地台位置顯示,從今年2月25日到5月11日之間,A、B門號和手機有28次交叉使用。B門號被換到A手機使用多達24次,包括召妓男打電話召妓的2月25日與3月11日這兩天;A門號被換到B手機使用共4次,都在5月31日。

另比對基地台位置,手機動靜態位置發現,從今年3月到7月期間,2支手機所在基地台位置也相同,不論是在新興區、左營區、鼓山區,甚至兩門號曾同在台北同一個基地台,也曾同時出現在台南新營、後壁。

例如,A門號今年3月29日晚上與5月19日下午,各出現從台北市南下台南縣、高雄市北上台北市的基地台位置移動紀錄,途中在苗栗、台中等地均有通話,依據移動速度及飛機上禁用手機研判,陳當時應是搭乘高鐵使用A門號。巧的是,陳抵達終點不久,B門號隨即在附近出現通話紀錄,顯示2門號一起移動。

由於兩手機交互使用SIM(用戶識別卡)的情形頻繁,法官認為,2個門號及2支手機均為陳致中在使用。法官根據週刊提供召妓男和應召業者的電話通聯,認定陳致中2月25日、3月11日、4月21日、4月26日及7月2日打電話召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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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0-11-17, 11:33 AM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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