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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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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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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ys070
別國有,到台灣就變質,也未必適用
看看我們自己的鳥法
讓這個學姐能行使"置留權" 不還對方
跟搶劫有什麼差別
當初就直接暗槓好了


至於拾金不昧給不給報酬
個人比較頃像 ,由失主決定

這樣說有點奇怪,意思好像是直接暗槓跟要求酬金差不多,是同樣惡劣的行為,但是實際上是有差別的。

對於所謂「做應該做的事情」這件事,我是覺得太把民眾聖人化了。如果每個人都能做應該做的事情,那麼人類已經不需要法律、警察、獎金制度等等正反面的誘因來驅動,可以直接進入烏托邦的境界了。

我想大概可以分三種人,一種是撿到東西不要酬謝也一定會還的,一種是一定會暗槓起來的,還有一種是會天人交戰的。

法律有關遺失物拾得的相關規定對前兩種人來說有跟沒有都一樣,但是如果能提供相當的誘因作為激勵,那麼會天人交戰的那種人返還遺失物的意願會相對提昇,物主所蒙受的損失也能減少很多啊。

而且拾得人要花費時間、精力、金錢返還遺失物,同時還要妥善保管,承擔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賠償責任,卻沒有請求報酬的權利,這樣是否合理呢?
舊 2010-09-15, 12:53 PM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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