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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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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6
喵想問~台灣法定成年人口是以幾歲為準?
依民法第12條規定,滿二十歲才算成年,而所謂滿二十歲,是採用週年計算,也就是出生滿一年為一歲,所以1980年1月1日出生的人到2000年1月2日當日0時1分就算滿二十歲...

為什麼女生19歲,男生就會被控誘拐被逮捕?
女生都已表明自願,為什麼男生還是負上刑責/民責?
1.刑法第240條有規定和誘罪,所謂的和誘簡單來講就是得到和誘對象(必須未成年)同意,脫離家庭或監護人,跟和誘人(被告)在一起.這條法律規定在妨害家庭罪章,所要保護的是別人的家庭美滿及未成年人.所以把別人家的小孩給拐走,就算被誘拐的對象心甘情願,也觸犯了法律.
2.民法並沒有明文規定得到同意脫離家庭會有民事上責任,但民法親屬篇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教養權及親權,所以一般學者認為,把別人的小孩拐走,這影響了父母的權益,會構成民法第184條+195條3項的侵權行為,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既然都19歲了,成年人(如果18成年的話)不是有自由行走權利,
她家人見女兒不見了那報失蹤人口很正常
但為什麼警察是以誘拐方向去查這對情侶? (還是我想錯了?)
滿18歲和滿二十歲的差別,在刑法上規定,滿18歲有責任能力,這代表犯了法就不能唬弄了,要負完全的刑事責任,而在民法規定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這代表你的所作所為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簡單來講,例如訂立租屋契約,沒有滿二十歲要法定代理人同意(通常是父母).這份契約才會具有實質上的法律效果,
基於憲法規定,人民有行動自由,但這項權益會受到同法23的限制,例如集會遊行,父母對子女有監護及教養權,所以未成年前,在適當範圍內必須聽從父母的指示.且刑法240條也有明文規定,所以是和誘...

最後是,
警察查案很正常~這不是應份的嗎?畢竟薪水都是都是納稅人的錢
只是查出一個失蹤人口而已,
為什麼台南地檢署還函請一分局對翁偉倫等3名員警敘獎嘉勉。
但是真出大問題,卻沒人要下台/引疚離職謝罪?
這是行政上的問題...要問警察伯伯的老闆...
舊 2010-09-11, 02:04 A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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