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enyu
解釋不出來嘛?
我正在等候你的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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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為這是法學概論就有提到的內容.....
法律有一致性,即使是不同體系的法律
在價值判斷上也有相通的標準
就這個CASE來看就是刑法跟民法對未成年人的意思能力跟行為能力一致
不然,你以為最高法院未滿七歲這個範圍是怎麼來的?
菜市場喊價?
至於你說什麼法定代理人同意等等之類沒營養的話
****的同意權是可以由他人代理的嗎?真是夠了...
7歲以上未滿16歲看合意與否適用221 OR 227
然後對合意的認定須從嚴限縮(這本來就不會寫在法條裡)
這樣叫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我就說過,MARY KAY這樣的案子今年台灣也發生過
你要用221判她加重強制****7年以上?
明明條文規定違反意願才構成強制****
且被害人有一定的意思表示能力
在這樣的情況下行為人與被害人合意性交卻用221判刑
這不是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所以....沒水準的東西可以再講多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