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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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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senyu
還好你蠻用心觀察的,還編輯文章補上幾句.

以下不引用互推皮球內容.
我只能說,走修法方向是對的

性侵案7歲分界 藍委:應調高
【聯合晚報╱記者蔡佩芳/台北報導】

性侵七歲下判七年上 立委:應拉高到十四歲

* 2010-09-08
* 中國時報
* 【中廣新聞/程平】

我覺得你還是沒有看懂別人說的話
這次是最高法院在他們能做的範圍內去解釋
我也沒說這樣就滿意了阿

構成要件這種東西應該是不分年紀一體適用的
怎麼會是幾歲以下A方式成立
超過幾歲後改用B方式認定?
而這個部分是大法官的工作....
對構成要件的見解莫衷一是才是導致判決跟現實脫鉤的原因

至於法條內容的刑期部分是不是太輕?
需不需要修改?我個人是持保留態度....


也許你們覺得這樣保護幼童立意是良好的
但是實務上要考慮的問題可不是這麼單純簡單
前陣子美國有個蠻有名的例子Mary Kay Letourneau
跟她13歲男學生相戀並產下兩子,
而且拒絕接受保護令規定並強調絕不分手
這個案子你們覺得該"重判"多久?

1998年Mary Kay 因為犯後沒有悔意等等原因
被判8年而且不得假釋提前出獄...
事發當時來說,做出這樣的價值判斷,
我想誰都不會認為有錯
可是哩....2004年Mary Kay服完八年刑期後
一出獄馬上就跟那時已21歲的該名男學生結婚

如今再來檢視這件案子,當時判8年究竟算輕還算重的?
還是要照"先進的立法院諸公"的看法,
不管"合意與否",對象未滿14歲一律適用221?
舊 2010-09-08, 04:54 PM #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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