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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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senyu
前文很滿意自己,怎麼後文又不滿意最高法院了呢?
你跟最高法院以往會出現的症狀一樣,
犯了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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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反黃的那部分主要是針對
惡蟲認為對幼童****一定要有直接證據證明
行為人違反被害人意願才會成立加重強制****罪
而我認為被害人本來就無意思能力,
去審度有沒有違反被害人意願是多此一舉
但是這樣做就很完善了嗎?NO
因為這次刑庭會議只針對年紀做解釋
不只是七歲以上~十六歲這個範圍沒有涵射到
而是沒對221跟227的構成要件做進一步解釋
行為人沒有得到被害人明示默示同意性交的意思表示
而與之****的行為本身就是一種強制行為了
但是很多人認為221條的構成要件不是" 違反意願"
而是 違反意願之方法
其實你根本什麼都不懂吧?
犧牲?門檻會被設定在未滿7歲,
這個對法律有點概念的應該一開始就猜到吧
講8歲以上被犧牲,這說法就跟菜市場阿婆討價還價的心態一樣
而且這次涵射的對象是未滿7歲,
意思就是說7歲以上未滿16歲的範圍都不適用
並不是八歲以上開始不算
之所以能料想的到會先對未滿七歲的範圍做出決議
是因為這個年紀範圍的人,在法律上無意思能力、無行為能力
既然本來就無意思能力,那也就沒有違不違反意願的問題
直接約束所有法官必須要這樣認定即可
而七歲以上的未成年者在法律上是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
有一定的意思能力,最高法院如果把這個範圍也直接涵射進去
會有違背罪刑法定主義的問題
但我還是認為這個問題不需要修法
要大法官針對221、224、225的構成要件做解釋就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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