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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4
引用:
作者sutl
一條法律會有一個範圍的刑期是必然的,因為每件個案的程度不同。

這次事件的問題在於,法官判刑的長度與民意背離。跟用哪一條判比較無關,因為這幾條都可以判到7年以上。

法律是一定要有彈性的,但法官判決是不可與民意背離的,所以最終一定走向陪審制。


當然是必然的,因為那是給法官依犯行輕重的斟酌刑期的依據
你可以參考前面的案例
這次問題是幼童而引爆的刑度問題
就如你,一般人根本不會在意用哪一條,只希望可以判到7年以上

這顯示,刑度太低
又量刑加或減,都不能任意為之,
一般人不會在意用哪一條,當然也以為可以任意加減
所以必定要修法.

陪審制:
我國有所謂專業鑑定人,其實就有參審的味道
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將鑑定與意見交給法官當審判依據
依過去的經驗,鄉民會對此類法官判決有一致的共識嗎?

蘇建和案有爭議
有名的辛普森案,還不是有爭議
而同樣都有證據認定問題.

我也不會因為某案的法官判決與民意相符,就覺得現行制度完美
因為沒有完美的
舊 2010-09-08, 10:11 AM #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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