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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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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七至十四歲的保護,陷下去了

6歲半,七年以上
七歲半,合意,三年以上

誰能接受七歲半的兒女,與人"合意"****?
而對方可能只判三年?
有沒有人寧願兒女是6歲半就好,可以判到七年以上?

至少,小學生的性認識是不足的(7~12歲)
沒有理由這樣切割差別保護.要就一律加強保護.
所以,修法一次釐清.
舊 2010-09-08, 07:57 AM #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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