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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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不過,本來就沒有判例告訴法官這幾條該怎麼解釋
所以法官除了本於自己受過教育養成的邏輯外
參酌現實的狀況去做價值評斷
好歹自己判的東西寫完以後要考慮一下有沒有違背常理
最高法院可以解釋法條沒錯,
但這次是對條文內空白不足處做很明確的規範
前面不是有人講了一堆什麼推斷不違背女童意願等等的原因
所以只能適用227嗎?
但事實上是在這樣的狀況下本來就可以引用221去判
過去也有這樣的判決,只是法官可能有"各種的原因"所以不這樣判
現在最高法院的決議等於是強調,
就算幼童被侵害無法提出直接證據證明違反意願
本來就可以成立221,而且就應該要這樣解釋....
那前面講了一大堆因為BALAHBALAH所以只能進入227的
不就是笑話了?還修法哩...
早就說過這是個別法官解釋的問題....
BTW...立法者認為正常人都會具備的常識
一堆法官跟念法律系的居然要最高法院告訴他該怎樣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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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憑良心,我不覺得這個決議完全解決問題
但好歹算是一個進步
有沒有可能違反罪疑惟輕原則導致誤判?
對象涵射在未滿七歲的範圍內
除了無行為能力者、某些符合特定減刑要件者
我想不出來跑去督了未滿七歲的小孩
有什麼理由可以免去罪責的....
未滿七歲的小孩主動引誘人犯罪?孤兒怨的情節????
不過有人把討論意見的第四說摘錄下來當作是結論
我看了也是頗奇怪,那只是意見之一,不代表大家的共識
如果最高法院認為修法才能解決問題
就直接採納丁說了....
而乙說的內容提到227適用的部份
我認為比較貼近立法原意...
性自主權應該是要被積極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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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很滿意自己,怎麼後文又不滿意最高法院了呢?
你跟最高法院以往會出現的症狀一樣,
犯了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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