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四、綜上,倘乙係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者,而甲與乙係合意而為 ****,固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對於未滿十四 歲之男女為****罪;惟若甲與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之乙非合 意而為****,或乙係未滿七歲者,則基於對未滿十四歲男女 之保護,應認甲對於乙為****,所為已妨害乙「性自主決定 」之意思自由,均屬「以違反乙意願之方法」而為,應論以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違反意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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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覺得以上丙說應該把7歲以下獨立出來而將7-14歲維持原樣,之前有案例召妓而不知
對方只有13歲,而依外貌及衣著皆無法判斷故而誤觸法網,所以有些13歲已經很厲害了。
要依丙說搞不好有人會沒事被關7年。若以上那位13歲的交了一個18歲的男友被女方父母
撞見在圈圈叉叉則男方會怎樣?所以要真依丙說立法以後上酒店只能叫那種3個100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