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kuraki0607
噗,你節錄的是丁說......決議是採丙說。
其實丙說也有好處,根本不用考慮辨識能力,直接以年齡作為判斷的依據,到時候發生案件的時候法官就會說,當初立法理由就考量啦,巴啦巴啦的,當然跟法官自由心證一點關係都沒有啦。
丁說的困難度,在於怎麼證明不知抗拒或不能抗拒,實際舉證上會有困難,怎麼鑑定,方法是什麼,由誰來鑑定,我們國家這種機制嗎,訴訟經濟嗎...現在看起來好像比較困難一點。
丙說,大概可以消滅一下輿論壓力吧....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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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甲乙丙三說的評論就擺在那邊啊,不然要節錄哪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