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邊開車邊挑到這個
今天傍晚最新消息,最高法院做出決議
未來只要是性侵7歲以下幼童,不論有無違反幼童意願,均應依加重強制****的重罪判刑。
最高法院刑庭會議結論出爐後,立即生效,不但可拘束最高法院全體刑庭法官,對下級的一、二審法院也有拘束力,等同判例。
早就說過未滿七歲以下就算行為人沒有積極強制作為
適用221不會有瑕疵...
如果邏輯上有瑕疵最高法院會堅持修法而不是做出決議
從頭到尾根本是要不要做好而不是能不能做的問題
至於惡蟲,實務可不是像紙筆考試這麼單純
結果連修法都不用修,最高法院這個巴掌我想甩的夠大夠響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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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也不完全如您所說,最高法院的決議比較像是權宜之計...
節錄自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甲說、乙說或認被害人未具體表示無意願****,即是同意性交
,或認非合意性交,即是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而為****,均忽略
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而未表示同意,亦未表示無意願之情
況,似有未妥。
丙說將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被害人中
,未滿七歲者移出,認對之為****者,應成立第二百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強制****罪,似有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
項之明文規定,且似有違罪刑法定主義。
𠌥論以乘機****罪,符合被害人「年幼無知,不知抗拒」之事實
,且在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之後之犯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七十條第一項加重其刑(在此之前對未滿十二歲之兒童犯之
,則應依兒童福利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加重其刑),最高刑度
為十五年,與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之最高度刑相同,符合社
會輿論要求。因此建議將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其他相類情
形」,解釋包括年幼無知而不知抗拒之情形,不以有身障、智
障者為限。
丙說見解似宜以立法方法解決。
以上四說,究以何者可採?敬請討論。
決議:
採丙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