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淺草一郎
最高法院的結論沒有違反罪疑惟輕原則啊
最高法院可以解釋法律形成判例 但一般法官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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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本來就沒有判例告訴法官這幾條該怎麼解釋
所以法官除了本於自己受過教育養成的邏輯外
參酌現實的狀況去做價值評斷
好歹自己判的東西寫完以後要考慮一下有沒有違背常理
最高法院可以解釋法條沒錯,
但這次是對條文內空白不足處做很明確的規範
前面不是有人講了一堆什麼推斷不違背女童意願等等的原因
所以只能適用227嗎?
但事實上是在這樣的狀況下本來就可以引用221去判
過去也有這樣的判決,只是法官可能有"各種的原因"所以不這樣判
現在最高法院的決議等於是強調,
就算幼童被侵害無法提出直接證據證明違反意願
本來就可以成立221,而且就應該要這樣解釋....
那前面講了一大堆因為BALAHBALAH所以只能進入227的
不就是笑話了?還修法哩...
早就說過這是個別法官解釋的問題....
BTW...立法者認為正常人都會具備的常識
一堆法官跟念法律系的居然要最高法院告訴他該怎樣認定
不然沒辦法做出符合常識的價值判斷,這個真的是笑話
司法官沒問題?法律教育沒問題?是法律設計不好?
真的是民眾被媒體愚弄?到底是誰自我感覺良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