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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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淺草一郎
不對吧~
這個結論證明了那個法官並沒有錯判,這個結論等於是補了原先法律的不足。
在罪疑唯輕的原則下,法官必須按照有利被告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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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樣講,等於說最高法院的結論違反罪疑惟輕原則
再去爭論適用性的問題說真的很沒營養,
關於221的構成要件,實務上是採甘添貴的見解
也就是所謂的強制須要有某個程度上主動積極的作為
原則上我也同意這是謹慎的做法,
但如果完全依照這套評估標準通殺,
很多狀況就會有問題,
譬如像幼童這類無行為能力者
本來就無意思表示能力了,
卻期望他們受到侵害的時候能用具體的言行捍衛自己
這不是很奇怪?
學界的也有其他的見解
如林東茂就認為不一定要有具體作為才能構成強制
只要被害人在行為人的控制之下即可構成強制
法院對於未成年性侵案在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行為人
有主動作為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情況下
也是有直接引用221條的判決
如我之前引用的96年台上字第500號判決就是這樣
難道這些判決都違反罪疑惟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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