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被告==>罪疑唯輕
那麼
對被害人==>被告輕判, 那受害者就造成心理更大傷害
這個法律系統是在保護好人還是壞人丫?
犯人犯了罪要嘛滅證, 要不然法庭上裝死, 大家作作樣子皆大歡喜?
那法條還有需要3-7年嗎?罪疑唯輕的原則下, 就改成3年就好

<==MIN(7;3)
美國修法重判被告是在保護壞人的權益嗎?
這件事如果不被爆出來, 偉大的法官們會朝向世界潮流前進嗎?
求人不如求己, 這件事不會是個結束, 而只是個開始
不信等著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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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匠們可以死抱著法條保護自己, 但未來的日子恐怕不好過
從襲胸10秒無罪一路下來到最近的廢死, 有哪一件是從法務系統的認知而不被x到爆?
勇夫先生斃了幾個人, 緩和一下民意後又在裝死
下次再爆一個案子, 民怨一樣快速昇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