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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n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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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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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才點閱兩則新聞:(僅附標題不轉貼內容)

《性侵累犯將出獄 家長的惡夢!》

「…1997年服兵役期間,在台中保齡球館性侵六歲女童,判刑8年6個月,沒想到2003年假釋出獄期間,又性侵兩名五歲女童判決四年…」

「…許x洲在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四號,先犯下台中保齡球館女童**殺案,關了六年假釋出獄,許榮x又犯下兩名五歲女童性侵凌虐案…」


《假送狗真性侵還想拋河滅口 法官重判狼23年》

其中判刑依據:「最後合議庭決定以強制****罪判10年、剝奪行動自由罪判4年、殺人未遂判9年,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

感想,第二起讓我的猜想變得很神準!殺人未遂才會判到十年?

第一起倒令我有點疑惑…人都殺死了才判8年6個月?…而且6年就假釋了…大概又是「行為良好,深具悔意」(?)吧。

看來性侵的量刑基準,真是與社會大眾的期待,有著很大的落差啊…該說是積弊已久,還是說現今的法官援判例其來有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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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舊 2010-09-07, 06:47 PM #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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