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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ta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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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惡蟲
引用:
作者fota
法律上既然把嬰幼兒當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一旦受侵害, 在證據的採證上又視其與一般心智成熟的成年人相當, 是否合理?

小孩的供述證據能力與大人相同,有什麼錯?難道要改成年齡過小的孩童供述無證據能力嗎?這樣對孩童比較有保障?我看剛好相反吧!

就最近的判決來看, 兒少被害人的供述證據能力似並不為法官所採認, 難道言語抗拒沒有證據能力?
既然橫豎兒少被害人的行為、言語都被視為無證據能力, 又何來保護、保障之有?

與其讓兒少被害人在明顯弱勢的判決中再次受到傷害, 何不借重專業證人的制度來避免憾事?
當然, 專業證人制度建立要經過許多冗長的程序, 可是這比目前"盲從"接受現有不合理制度, 不會更理想?

引用:
作者惡蟲
引用:
作者fota
一般鄉民(如沒人承認, 那就是指小弟本身)沒有法律、法學素養, 可以想見. 但有法律素養或能力者, 見此不足卻不思登高一呼, 提供被害人更完善的保護, 害人者更適當的懲戒, 真是令人欷噓...

徒善不足以為政, 徒法不足以自行~

如果有可以給予被害人更好的保護的措施,我絕不會反對。但是要說任意入人於罪的方式是保障被害人的方法,我無法認同。

老實說, 個人原意是有能者在當為可為的狀況下不為..
可您卻令人傻眼的直接跳進來, 擺明就是可為卻不為; 寧願被動等到水到渠成, 而不願在制度內主動求變..
如果法界先進可以多出一點力, 改進現有不足之處, 何必勞動眾鄉民義憤填膺?
舊 2010-09-06, 10:14 PM #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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