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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fota
法律上既然把嬰幼兒當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一旦受侵害, 在證據的採證上又視其與一般心智成熟的成年人相當, 是否合理?


小孩的供述證據能力與大人相同,有什麼錯?難道要改成年齡過小的孩童供述無證據能力嗎?這樣對孩童比較有保障?我看剛好相反吧!



引用:
作者fota
如您前所述, 這些案例的判決並無不合法之處, 眾鄉民可以得知您的訴求..
但, 面對此合法但不合理、不合邏輯的判決, 從您的回覆似乎卻只見捍衛法條、維護法官, 對於修法卻認為難以致之..


這些判決合理也合邏輯,最大的問題僅在於刑期的輕重罷了。

我前面說過,如果訴求僅在於加重法定刑期,我沒有意見。如果要求僅只於法官應從重量刑,我也沒有意見。

但是這裡這些人的要求僅只於此嗎?

在沒有證據證明有221的行為事實的前提下,硬是要求法院要以221判刑,這樣無理的要求,當然無法接受,也很難默不作聲,看著盲目的鄉民在那興風作浪。



引用:
作者fota
一般鄉民(如沒人承認, 那就是指小弟本身)沒有法律、法學素養, 可以想見. 但有法律素養或能力者, 見此不足卻不思登高一呼, 提供被害人更完善的保護, 害人者更適當的懲戒, 真是令人欷噓...

徒善不足以為政, 徒法不足以自行~


如果有可以給予被害人更好的保護的措施,我絕不會反對。但是要說任意入人於罪的方式是保障被害人的方法,我無法認同。
舊 2010-09-06, 07:12 PM #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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