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luym0001
這個案子論罪科刑沒看到說有悔意,而且年紀小+沒得到原諒+還想脫罪,結果3-10年還是只有判個3年2個月。有沒有人要凹的,說來看看吧。還是要丟句這是法官的裁量權,沒問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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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決這問題就弄個刑罰裁量表
(雖然說這個被說是影響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給搞掉了)
最低3年,最高10年
如果是: 犯案情節很輕 +犯後有悔意 +沒有前科 = 3年最低徒刑
如果是: 犯案情節重 +犯後無悔意 + 有前科= 10年徒刑
法官必須在判決書裡寫明
1.犯案情節 輕 或 重 (不能用一堆文字代過)
2.犯後態度
3.前科
然後代入表裡求出徒刑出來
簡而言之,就是把法官判刑的自由裁量權給拿掉!
在判決書裡寫犯人很可惡
然後判最低徒刑是怎麼樣?
法條再怎麼改
如果法官可以任意妄為
改了也沒有用啊!
只有修改法律去限制法官的權力
這樣才能一勞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