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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supstring
所以我用括號說「(直接跳過)」: 反正女童也不能說話, 法官自認為沒有需要保障她的發言權?!


如果女童現實上已無法開口說話,那你認為如何才能保障她的發言權?法官下令她開口嗎?
你不覺得你有點太鑽牛角尖了?


引用:
作者supstring
另外在「違反意願」下: 沒有說「要」是不可以被證明的?! 只有說「不要」才是能夠被證明的?!


前者沒有必要證明。
因為證明後者之後就會進入221,無法證明頂多用227。證明前者有何實益?


引用:
作者supstring
那是否便可以隨便將異物插入他人體內, 當被害人反應過來後才反抗時再立刻收拾閃人都不犯有強制****?!


會成立221。
不過這樣的假設與本案現實有所出入,沒有意義。
舊 2010-09-06, 03:31 AM #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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