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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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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8
引用:
作者supstring
因為被害者無法表達意見, 變成全由法官決定(直接跳過)她的意見似的
(#1 的「女童到庭時仍害怕得幾乎無法言語」這究竟有沒讓女童得以表達?!)
這不就是以後她只能自認倒楣不是嗎?!
且檢方求刑7年10月雖法條不同, 但也沒超越法律規定的刑期不是嗎?!
還是刑期範圍只是寫好玩的, 其實只會最低刑期加幾個月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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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請教一下法律在哪裡有「違反意願」的定義?!
為何沒同意也算不違反?! 這不就其實每個人都沒有自主權, 還須先說「不要」後, 自主權才成立?!


這樣的說法不對,法官是依照證據來做判定,不是你所謂的由法官決定她的意見。

而一般案件由警方到地檢署再到法院的程序中,通常會經過三次訊問程序,女童即使在法院審理中無法陳述,但在警詢與偵訊時有陳述過,依然可以做為證據。所以本件是否女童在警詢與偵訊時均無法陳述,但憑一篇報導根本無法判斷。

然而倘若如果真的女童均無法陳述,法院只能就其他證據來加以判斷,而若所有證據均無法證明女童有為抵抗的意思,就只能認定不成立221,而僅能以227來處罰。

其實講到這裡,你應該發現,又扯到證據有無的問題了。


第 221 條
(強制****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以要成立221,除了表列的四種方法外,至少要有能被認定是違反當事人意願的方法,才能符合221的構成要件,不符合要件,就不會成立221。

而227是不考慮同意或不同意的,所以不論同不同意,都可以進入227,既然連同意都可以用227了,那麼沒同意當然也可以適用。
舊 2010-09-06, 02:17 AM #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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