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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天15萬人連署 開除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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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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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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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supstring
因為被害者無法表達意見, 變成全由法官決定(直接跳過)她的意見似的
(#1 的「女童到庭時仍害怕得幾乎無法言語」這究竟有沒讓女童得以表達?!)
這不就是以後她只能自認倒楣不是嗎?!
且檢方求刑7年10月雖法條不同, 但也沒超越法律規定的刑期不是嗎?!
還是刑期範圍只是寫好玩的, 其實只會最低刑期加幾個月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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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請教一下法律在哪裡有「違反意願」的定義?!
為何沒同意也算不違反?! 這不就其實每個人都沒有自主權, 還須先說「不要」後, 自主權才成立?!
前面惡蟲有提過,是罪疑唯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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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為「無罪推定原則」,係指所有辦案人員,不可以對嫌疑犯先入為主地預存成見,先有結論再有假設,無確實證據前嫌疑犯必須被推定為無罪。
「罪疑唯輕原則」,常和「無罪推定原則」併用,指被告就犯罪事實實體法上之認定,如已用盡各種法定證據方法,仍無法具體事證可茲證明犯行時,應為有利於被告之無罪推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證明其犯行,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依據「罪疑唯輕」原則,法院應為無罪判決。
2010-09-06, 02:04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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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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