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因為你的前文中有「只能自認倒楣了」的字句出現,所以我才會說為什麼你的發言讓人覺得似乎是認為沒不成立221就會沒事的樣子。
畢竟227的刑期也是不輕,行為人無法不入監執行,那又怎會被害人只能自認倒楣呢?
我所謂的傷害性是指犯罪行為對法益造成的傷害,因為各種犯罪行為造成的傷害性不同,所以以不同的法條分別定立法定刑期,刑期有輕重不同以區別各別行為的嚴重性。
所以221的行為與227第1項法定刑期相同,表示立法者認為二者侵害的法益嚴重性相當,而如果行為會符合222的加重要件,顯然造成的法益傷害更高於前二者,所以刑期更重。
但是這是在立法時就要考量的,而司法人員執法時就僅能就所成立的法條來論罪科刑,而不是說以自己觀感來做出超越法律規定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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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被害者無法表達意見, 變成全由法官決定(直接跳過)她的意見似的
(#1 的「女童到庭時仍害怕得幾乎無法言語」這究竟有沒讓女童得以表達?!)
這不就是以後她只能自認倒楣不是嗎?!
且檢方求刑7年10月雖法條不同, 但也沒超越法律規定的刑期不是嗎?!
還是刑期範圍只是寫好玩的, 其實只會最低刑期加幾個月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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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請教一下法律在哪裡有「違反意願」的定義?!
為何沒同意也算不違反?! 這不就其實每個人都沒有自主權, 還須先說「不要」後, 自主權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