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ateu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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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來說去你們就是認為法律量化程度不夠
所以法官判3年2個月是正常!!!
人民覺得太輕就只能修法加重
如果這種情況只判3年2個月
那請問什麼情況才能判到刑度上限的10年???
再說如果能徹底量化還要法官作什麼???
交給電腦判就好啦!
引用:
作者惡蟲
因為你的前文中有「只能自認倒楣了」的字句出現,所以我才會說為什麼你的發言讓人覺得似乎是認為沒不成立221就會沒事的樣子。
畢竟227的刑期也是不輕,行為人無法不入監執行,那又怎會被害人只能自認倒楣呢?
我所謂的傷害性是指犯罪行為對法益造成的傷害,因為各種犯罪行為造成的傷害性不同,所以以不同的法條分別定立法定刑期,刑期有輕重不同以區別各別行為的嚴重性。
所以221的行為與227第1項法定刑期相同,表示立法者認為二者侵害的法益嚴重性相當,而如果行為會符合222的加重要件,顯然造成的法益傷害更高於前二者,所以刑期更重。
但是這是在立法時就要考量的,而司法人員執法時就僅能就所成立的法條來論罪科刑,而不是說以自己觀感來做出超越法律規定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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