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並沒有說227會沒刑責啊~ 但不然為何會有人嫌判太輕?!
也許我用「較大的保護意義」表達不夠周全, 還是法官該只有判斷有無罪的能力?!
221跟227 都是判3~10年, 但221 才有後續的222 加重條例
不過說來奇怪, 我因您所說無合意條件所以我才改用「違反當事人意願」怎您又用合意來論處傷害性?!
若「合意」的傷害較小, 但看起來, 法官又不必考慮被害人的實際傷害似的?!

那又為何不以「傷害」來判斷「合意」或「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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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隔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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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就如#392 所說的, 這明顯出現法官判決刑年的矛盾現象,
「3~10」與「7以上」交集又不是空集合,
且同樣3~10 若法官都只取3 多一點, 加上還可保釋(?!)難保2 年內不會再有人被同一罪犯加害
我的確不認為再多加幾年會對被害人及社會有實質的保護義意在看了「#299」 (
http://www.pcdvd.com.tw/showpost.ph...2&postcount=2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