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supstring
我並沒有說227會沒刑責啊~ 但不然為何會有人嫌判太輕?!
也許我用「較大的保護意義」表達不夠周全, 還是法官該只有判斷有無罪的能力?!
221跟227 都是判3~10年, 但221 才有後續的222 加重條例
不過說來奇怪, 我因您所說無合意條件所以我才改用「違反當事人意願」怎您又用合意來論處傷害性?!
若「合意」的傷害較小, 但看起來, 法官又不必考慮被害人的實際傷害似的?!
那又為何不以「傷害」來判斷「合意」或「強制」?!
~~~ 分隔線 ~~~
但就如#392 所說的, 這明顯出現法官判決刑年的矛盾現象,
「3~10」與「7以上」交集又不是空集合,
且同樣3~10 若法官都只取3 多一點, 加上還可保釋(?!)難保2 年內不會再有人被同一罪犯加害
我的確不認為再多加幾年會對被害人及社會有實質的保護義意在看了「#299」 (http://www.pcdvd.com.tw/showpost.ph...2&postcount=299) ...


因為你的前文中有「只能自認倒楣了」的字句出現,所以我才會說為什麼你的發言讓人覺得似乎是認為沒不成立221就會沒事的樣子。

畢竟227的刑期也是不輕,行為人無法不入監執行,那又怎會被害人只能自認倒楣呢?

我所謂的傷害性是指犯罪行為對法益造成的傷害,因為各種犯罪行為造成的傷害性不同,所以以不同的法條分別定立法定刑期,刑期有輕重不同以區別各別行為的嚴重性。

所以221的行為與227第1項法定刑期相同,表示立法者認為二者侵害的法益嚴重性相當,而如果行為會符合222的加重要件,顯然造成的法益傷害更高於前二者,所以刑期更重。

但是這是在立法時就要考量的,而司法人員執法時就僅能就所成立的法條來論罪科刑,而不是說以自己觀感來做出超越法律規定的判決。
     
      
舊 2010-09-05, 06:11 PM #40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惡蟲現在在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