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1.女童有表示「不要」,那就會進入221→222。
2.女鐘無表示「要」,而又無其他意思表示為「不要」,那就只能227處罰。
證明力是個案判斷的,沒有一定比較高或是比較低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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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疼痛哭喊:「不要!」仍被吳性侵得逞。
http://tw.myblog.yahoo.com/jw!E8CslM2BEQemNxivHeO9bdtT3dV2ssg-/article?mid=162000
三歲女童遭性侵喊不要 最高院:無法證實違意願
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0100722,00.html
要不要都是要輕呀!
這些法官的看法與正常人不同。
引用:
作者惡蟲
換個角度想。
使用手段使被害人為合意的行為人,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跟使用強制手段違背被害人意思的行為人,何者造成的傷害較大?
應該是後者,沒錯吧?所以在法律規定上,後者的刑責也是較重,這樣可以接受嗎?
還有,即使不成立221,也會成立227,一樣有罪,一樣會揹負刑責;為什麼我看你們講得好像不成立221,行為人就可以沒事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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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人說沒事,主要是判太輕,你真的有在看他們的文章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