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upstring
的確我一直是搞不懂227 原來是無「合意」的條件...
但是結果所以怎樣算是「違反當事人意願」的證明?!
1. 女童表示當時有表示「不要」
2. 女童表示當時並無表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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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童有表示「不要」,那就會進入221→222。
2.女鐘無表示「要」,而又無其他意思表示為「不要」,那就只能227處罰。
引用:
作者supstring
女童的證明力跟一般人有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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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力是個案判斷的,沒有一定比較高或是比較低的規定。
引用:
作者supstring
但這樣法律只在具有性自主能力但未滿十四歲的人有較大的保護意義?!
在不具性自主能力的幼童上, 因不懂得抗拒, 在事後造成精神傷害都只能自認倒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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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個角度想。
使用手段使被害人為合意的行為人,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跟使用強制手段違背被害人意思的行為人,何者造成的傷害較大?
應該是後者,沒錯吧?所以在法律規定上,後者的刑責也是較重,這樣可以接受嗎?
還有,即使不成立221,也會成立227,一樣有罪,一樣會揹負刑責;為什麼我看你們講得好像不成立221,行為人就可以沒事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