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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58
引用:
作者惡蟲
這一句。




當沒有辦法證明有違反當事人意願的事實時,就只能以227處罰之。

的確我一直是搞不懂227 原來是無「合意」的條件...
但是結果所以怎樣算是「違反當事人意願」的證明?!
1. 女童表示當時有表示「不要」
2. 女童表示當時並無表示「要」
引用:
作者惡蟲
...所以她的供述依然是有證據能力的,最多只有證明力的問題而已。

女童的證明力跟一般人有無不同?!
引用:
作者惡蟲
而不論小孩子反抗不反抗,行為人只要做了性交或猥褻行為,都會成立227。所以法律不是沒有保護小孩子,但不能把個人的觀感凌駕於法律之上。

但這樣法律只在具有性自主能力但未滿十四歲的人有較大的保護意義?!
在不具性自主能力的幼童上, 因不懂得抗拒, 在事後造成精神傷害都只能自認倒楣了?!

也許就像詐騙者可能做詐騙之時也不會「違反當事人意願」?!
就只能怪罪當事人怎麼當下不具備識破該詐騙手法的能力了?!
     
      
舊 2010-09-05, 03:54 AM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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