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海賊王-路飛
照惡蟲大及某些法官的專業見解下,總歸一句話,小孩一生出來(重點喔),你就要教他(她)看到什麼或摸到什麼都要說不要
不然就是要帶著他(她)們一起看***,開始教他(她)什麼是性行為,如果這些前置作業家長沒做到,或嬰幼兒學習的慢,那依然是你們受害者活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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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搞錯對象了。
現在是另一邊要求女童要具備有完整的性知識,否則的話,女童怎麼可能一定不會為同意性行為的意思?只有具備完整的性知識的人,才會一定不同意。
小孩子知道性是什麼嗎?通常來講並不知道,因為不知道,所以有的小孩子會玩弄自己的生殖器,那是在自慰嗎?當然不是,只是單純的對自己的身體感到好奇罷了。
小孩子既然不知道性是什麼,當然不可能說一定不可能同意為性行為,都不知道性是什麼了,怎麼可能一定會反對?正是因為小孩子不知道,所以小孩子不一定會拒絕,在小孩子的世界中,或許只有覺得有趣與覺得不有趣的分別。
所以當成年人對幼童進行性行為時,因為幼童並不一定知道對方在做什麼,所以只能依其直覺反應,成年人的行為是否讓小孩子覺得有趣,有可能小孩子覺得這樣是在玩遊戲而不反抗,也有可能因為行為人的粗暴而哭泣、反抗。
但在現行法律中,不需要考慮小孩子是不是在為反抗性行為的的意思表示,只要小孩子有反抗,行為人仍為之,就會成立221。221只要有反對的意思表示即已足夠,不需要被害人清楚明白性是什麼而為對性行為反對之意思表示。
也就是小孩子即使不知道對方在幹嘛,只要表示不要,就是為反對之意思表示了。
而不論小孩子反抗不反抗,行為人只要做了性交或猥褻行為,都會成立227。所以法律不是沒有保護小孩子,但不能把個人的觀感凌駕於法律之上。
242樓已回答過了,請酌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