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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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陷在罪刑法定跟罪疑惟輕的原則裡面
可是完全忽略審查的結果雖然合乎邏輯但是跟現實脫鉤
因為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行為人使用強制之手段
(這部分他是採用甘添貴老師的見解)
基於罪疑惟輕原則,用"推斷"的方式認定性行為合意適用227
14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用這樣的方式認定或許沒問題
但是,現在的狀況是未滿七歲的女童
幼童對性沒有明確認識,
常理上怎麼可能為同意性行為之意思表示?
這種東西根本就是不需要證明的通理.
居然要幼童為自己的意思表示負責
不需要證明不需要解釋的東西
居然套用進去分析
這個就是明顯的有邏輯沒常識.....
然後說是法條的問題
不修法沒辦法重判,修了法又會架空
真的是太有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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