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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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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supstring
所以現在不是因為已被人發現了?! 反正只要告方沒有「不要」的證據就被當作「合意」?!
所以即使受害女童指出沒有說「要」仍會被歸於合意?!
翻到板上一篇「最惡劣的電信∼中華...」 (http://www.pcdvd.com.tw/showthread....71&page=1&pp=10) 裡頭「沒有回電說不要的話,表示你要租用」原來也適用於強制****?!

他陷在罪刑法定跟罪疑惟輕的原則裡面
可是完全忽略審查的結果雖然合乎邏輯但是跟現實脫鉤

因為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行為人使用強制之手段
(這部分他是採用甘添貴老師的見解)
基於罪疑惟輕原則,用"推斷"的方式認定性行為合意適用227

14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用這樣的方式認定或許沒問題

但是,現在的狀況是未滿七歲的女童
幼童對性沒有明確認識,
常理上怎麼可能為同意性行為之意思表示?
這種東西根本就是不需要證明的通理.
居然要幼童為自己的意思表示負責
不需要證明不需要解釋的東西
居然套用進去分析
這個就是明顯的有邏輯沒常識.....
然後說是法條的問題
不修法沒辦法重判,修了法又會架空
真的是太有才了....
舊 2010-09-04, 10:00 PM #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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