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6歲小妹妹是依法不得具結者,所以她的供述依然是有證據能力的,最多只有證明力的問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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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221是必須以違反當事人的意願為前提,如果沒辦法證明有違反當事人的意願,依照罪疑唯輕原則,就只能以227處罰。
所以說是在無法證明有違反當事人的意願情況下,被推定為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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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外行, 但請教一下, 罪疑唯輕原則似乎是保障加害人?!但究竟用什麼來保障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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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只是要求「6歲小妹妹」有必須提供當下有表明「不要」證據的義務, 否則以「合意」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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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加害人比被害人處於更有利的位置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