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你連自己哪裡跳針都搞不懂,我也沒辦法
這個量刑標準是怎麼一回事?合邏輯是合在哪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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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嗎?我哪裡有跳針了,還麻煩請指正。
倒是閣下,麻煩一下,我講的話請看清楚,不要我沒有講硬說是我講的,你已經二篇發言這樣搞了喔。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另外關於227的適用...
96年台上字第500號判決
按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
,以行為人與被害人雙方合意為猥褻之行為者為限;
那,這個你要怎麼解釋....
你說你的對,實際上又有法官這樣判
這又是初一十五不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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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沒錯,原則上是認為雙方合意時以227處罰。
但是221是必須以違反當事人的意願為前提,如果沒辦法證明有違反當事人的意願,依照罪疑唯輕原則,就只能以227處罰。
所以說是在無法證明有違反當事人的意願情況下,被推定為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