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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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惡蟲
只要甲確實明白表示「不要」的意思,乙就會成立221。
你後面的例子沒有意義,你企圖設定行為人強勢壓制被害人致使不能為意思表示,但你卻忽略了,就算四個壯漢確實有足夠的武力達到使被害人致使不能抗拒,但是被害人連開口求饒都沒有?
這樣的設定未免也太脫離現實了吧?
脫離現實?是你認識的現實太過狹隘而已
再者,前面也說過,行為違不違法是一回事,有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一回事,你的例子還是一樣,企圖設定無法證明犯罪事實的情況,這已經脫離討論的主旨。
事實上就是你的解釋會造成法律漏洞
對,法律就是這樣規定。
錯誤。
我一直在講,違反被害人意願才會進入221,你是哪裡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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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連自己哪裡跳針都搞不懂,我也沒辦法
這個量刑標準是怎麼一回事?合邏輯是合在哪邊?
另外關於227的適用...
96年台上字第500號判決
按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
,以行為人與被害人雙方合意為猥褻之行為者為限;
那,這個你要怎麼解釋....
你說你的對,實際上又有法官這樣判
這又是初一十五不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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