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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所以你沒發現你邏輯上有瑕疵

甲與乙合意發生性行為,乙於事前取得甲同意
於性行為過程中使用手銬、皮鞭、低溫蠟燭等道具助興
甲並告知乙會在過程中以言詞動作抵抗助興
性行為進行中,甲以言詞不要、好痛明示告知乙中止性行為並有動作抵抗
而此時甲並沒有中止性行為的意願,乙也持續與甲進行性行為。
15分鐘後隨著性行為的持續,甲發現漸漸無法承受肉體上的疼痛
遂以言詞受不了了、真的不行、快停等語句明示乙中止****並以行為抵抗乙
而乙未因此立即中止,卻持續與甲之性行為10分鐘後,
乙得到****才告結束。
請問乙該當何罪?


只要甲確實明白表示「不要」的意思,乙就會成立221。



你後面的例子沒有意義,你企圖設定行為人強勢壓制被害人致使不能為意思表示,但你卻忽略了,就算四個壯漢確實有足夠的武力達到使被害人致使不能抗拒,但是被害人連開口求饒都沒有?

這樣的設定未免也太脫離現實了吧?

再者,前面也說過,行為違不違法是一回事,有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一回事,你的例子還是一樣,企圖設定無法證明犯罪事實的情況,這已經脫離討論的主旨。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所以你的見解是不管行為客體同意或者知道與否
只要行為客體未滿16歲發生****或猥褻行為就會成立227?


對,法律就是這樣規定。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那請問怎樣的狀況下會進入222-2?
這下子照你前面的說法就是要看行為人的手段
而非行為客體的意願來決定是否適用?

221成立與否
16歲以上看行為客體的意願
未滿16歲看行為人的手段
這明明是同一條法律,為什麼你會對構成要件有不同的解釋?
法條會只因為行為客體年紀不同就導致構成要件不能一體適用?
人家說的台灣法律像月亮,初一十五不同時,
原來就是這麼來的


錯誤。

我一直在講,違反被害人意願才會進入221,你是哪裡看不懂?
舊 2010-09-04, 01:34 PM #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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