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看法條。
第 227 條 (未成年人)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227法條的構成要件中有要雙方合意的字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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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對法意的理解僅限於字面上不會深究立法原意嗎?
請注意在這邊只說****,而非221、222著重的"
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
可見違反行為客體意願才是構成221的要件
如此便可與227條有所區分
更何況還有兩小無猜條款....
有爭議的判決跟你的見解都認為221條的構成要件是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但這個解釋是有問題的,方法只是達成手段
強制****的構成與否焦點應該要擺在是否違反行為客體的意願才對
如果照你的解釋,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以SM或是暴力的方式進行性行為
也有觸犯221條之虞?
你認為221的構成要件要看實行性侵的方法
我認為要看的是行為客體的意願及性自主權是否受到侵害
基於保障性自主權,對於同意性交與否的意思表示
應該採用比較保守的限縮:
即是
1.與認知無關,不同意就是不同意
2.明示或默示同意必須是行為人清醒且對性行為有認識的前提下才能算數
3.沒有同意就是不同意的意思表示
違反上面任一條件就應該進入221
227條適用的前提是行為客體未滿14歲的情況下
雙方合意而進行性行為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