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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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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8
引用:
作者Eav
這樣說沒錯,的確如此,不過我不認同這樣的作法並且希望改變,法律不是不能改的,
如果法律不能改那我們會在法庭上聽到法官大喊: 來人...把人犯拖出去打五十大板....
然後法警 威武.....。刑法也不會從報復刑變成矯正主義。

目前連署已經超過27萬人,其實已經達到公投提案門檻:

公投法: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
數千分之五以上。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公民...



我沒記錯的話,臉書的連署,是要求開除法官,不是要修法耶,看看本串標題,沒錯吧。

所以這次的連署目的,想要開除法官,能不能透過公投法達成呢?看看公投法第2條第4項規定吧。



修法不是那麼簡單,法令的修訂,通常是由相關單位委請法學教授研議,並經由公聽會邀請國內法界學者參與,經過討論通過後,再交由相關單位提出,最後經由法定程序向立法院提出修正草案。

有些人以為法律是立法院通過的,所以認為法律條文內容是立委們寫出來的。如果我國的法律內容都是由立委寫的,大家早就相約一起跳海去了,法律條文全是立委自己寫的,台灣還能活得下去嗎?

然而即使是經由相關學者制訂出來的條文,在實際運作上仍不能保證不會出現問題,所以需要不斷修改,藉由實務運作發現問題,再根據問題作修正。

以本次事件來講,民眾的意見是什麼?不就是判刑太輕?

如果修法,最簡單的,就是提高刑度,因為這不會影響相關法律的構成要件,只要考慮有沒有罪刑失衡的問題,及實際施行後,因為刑期的增加,各矯正機關有無辦法處理受刑人收容的問題。

但是如果硬是要把與未滿一定年齡的人性交視為強制****,那就會牽扯到構成要件變更的問題,那可就是大工程,絕不是一般人想的直接改條文內容就可以的那麼簡單。光是我前面提到架空其他法條的問題,有人想到如何解決了嗎?

而這樣的修正,如果不謹慎一點,將來可能修正後,才發現會讓某些犯行重大的人反而刑期變輕,甚至無法可罰,這時候怎麼辦?再修?那中間的空窗期如何解決?


所以我不是不贊成重罰性侵幼童的人,也不是不贊成修法,但是我反對草率的修法,反對那些連法律基本原則都不懂的人,就在那裡大肆評批,主張修法以配合他自己錯誤的觀念,那是我真正不能接受的。

沒有違背被害人意願的行為,就是不能進入221,不爽刑度太低,請提高227的法定刑度,但不要硬是要強行用221來處罰,法律不是你們的洋娃娃,想要它變啥就變啥,這就是我的主張。
舊 2010-09-04, 01:08 AM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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