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很抱歉,講一句話可能你聽不進去,法律的運作有一定規範,而這規範不是依照你的觀點在運作的。
|
這樣說沒錯,的確如此,不過我不認同這樣的作法並且希望改變,法律不是不能改的,
如果法律不能改那我們會在法庭上聽到法官大喊: 來人...把人犯拖出去打五十大板....
然後法警 威武.....。刑法也不會從報復刑變成矯正主義。
目前連署已經超過27萬人,其實已經達到公投提案門檻:
公投法: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
數千分之五以上。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為
之。
所以要是有人發起公投,法律有可能改變,所以您說的規範是有機會在民意下
創制及變更的。果真如此這將是有史以來第一次的人民創制法律。
而這位法官可能將因此而名留青史,再說投票可以放假,放假耶!
引用:
法律不是沒有保護,但也不能假保護之名,就違背罪刑法定主義、證據裁判主義這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二大基本原則,強加莫須有的罪名於行為人身上吧。
|
當然如此。問題是在幼兒這一塊,現行法律的認定使社會大眾普遍不滿,因此問題在於修法,這跟強加莫須有的罪名於行為人身上無關,您離題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