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vircgd
我有點好奇,想請問一下大家,大家覺得應該要判多久最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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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也沒概念,我覺得應該參照一般的性侵,還要加重才行。
這次性侵3歲的案件2審判7年2月被高院以引用刑條刑責太重駁回,但個人有鑒於台灣二審多會輕判(我不知是否是因受收賄關說影響),所以我假設那是一個在台灣說來合理的刑期,這樣的刑期如果罪犯表現良好超過一半刑期就可假釋,以台灣假釋條件成立容易的狀況來看也只需服滿3年7月,相對美國的潔西卡條款的性侵12歲以下判至少25年且不得假釋來看,已是非常寬鬆。
當然如果透過此次社會的共同討論,能夠對相關法條重新修改訂定,我也樂見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