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尤典汴太
梅根法案
1994年,一名7歲的美國小女孩梅根·坎卡(Megan )被住在她家附近的一名性犯罪分子綁架、並遭其**殺。1996年5月17日,克林頓總統簽署了「梅根法案[1]」(Mega『s Law)。
法案規定:將正式建檔的性犯罪案件資料放到網上以供讀取;且此等罪犯被釋放後必給予以備案存檔。
事隔近10年,《梅根法案》又有了進一步的發展。據《今日美國》報導,美國高法院週三通過了一項法規:各州可以在因特網上張貼性侵犯者的照片和其他個人信息,以便保護住在其周圍的鄰居免受他們的侵犯。此法規被認為是美國政法機關有效追蹤那些人面獸心的犯罪分子的一個勝利。 前科犯人:90天報到一次,蓄鬚必須上報。 目前,美國大約有35個州設立了性罪犯因特網名單,而且多數帶有照片。此次法院通過該法規後,將會有更多的州設立因特網名單。美國阿拉斯加州不僅把此類罪犯的照片和個人信息公佈在網頁上,...
|
我支持廢死,也不是嚴刑峻法的支持者,只是覺得台灣法官的仁慈心比我還超過,連我都看不下去,實在很懷疑他們有沒有生養小孩,有沒有一點基本的常識和維持社會正義公理的心
我不期望也不奢望台灣一定要判到像美國那麼高,相較目前水準,有到一半就已經阿彌陀佛,最重要的還是資訊公開的部分。美國那麼重視個人隱私和自由權的國家,都能做到這種程度,想必對類似犯罪也是忍無可忍,人神共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