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st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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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當然會有模糊地帶,這個設計的用心,是在於保護無知或不小心觸法的人,太過嚴峻的法條規定,將會嚴重危害這一小部份的人,這是可以理解的。
所以要通過法官的心証,來體現「法外施仁」之用心。
不過,如果法官濫用此自由心證權,對明顯故意的犯法者施仁,如此心態,不可謂之不可議吧。
我有時常覺得,讀法、施法之人,要能掌握法律的精神,而不是一頭鑽進細微的法律條文去作歧義解釋,殊不可取。
套用對岸常用的一句俗語,所謂撿芝麻掉西瓜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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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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