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Eav
這就是我的觀點跟目前做法不同之處,三歲小孩如何跟法官表達她不要被性侵?
我很清楚您的意見,的確這是目前的見解跟做法,但是我就是無法認同這樣的
做法,同時我也不認為這樣的看法有多大的錯誤,畢竟這是我個人對目前做法的評論
而不是我們兩個參加司法考試,只要跟標準答案不同就是錯的。
|
很抱歉,講一句話可能你聽不進去,法律的運作有一定規範,而這規範不是依照你的觀點在運作的。
引用:
作者Eav
如何跟強暴犯說:我不要跟你做愛? 「小孩說不要才算不要」那樣在實務上不就是
不會說算你倒楣?跟法官見解不同不代表錯誤吧,法官可不是神。
這樣說是因為不管多小都有性自主權,不懂不代表沒有,正因為孩童是弱勢所以更應加
以保護,欺負不懂的所以更可惡。
當我們叫成年女性 [勇敢說不]時卻漠視這些未來女性?
整部法律就是大人訂的,整部都是大人的觀點,不然呢?立法委員可有三歲的?
|
不需要說「我不要跟你做愛」,只要有任何抗拒的行為,都可以視為違反其意願。
「小孩說不要才算不要」是在針對你上面的說法做解釋,事實上小孩子或大人,不是一定要說「不要」才算數,我一直強調的就是,任何的抗拒行為,都可以算。不會說、不了解都不影響,有沒有抗拒的行為,才是重點。
正是因為要保護幼童,所以會有222第2款、227的制定。
法律不是沒有保護,但也不能假保護之名,就違背罪刑法定主義、證據裁判主義這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二大基本原則,強加莫須有的罪名於行為人身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