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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wancafe01
強制是指被害人對於加害人一連串行為的解讀
單純就行為本身可能只是恐嚇,妨害自由、不能的行為、(有罪或無罪的)不作為
Ex:帶凶惡眼神的命令對大人而言不算強制,對小孩而言有可能是
你說的精神狀態僅僅只是需要專家證人解釋判斷之情形的一小部分
如果你真的沒打算去查證相關資料
只要多看一點美國的影集,就知道只要作為抽象的判斷幾乎都需要參考專家證人的意見



所以需要對雙方的專業證人進行交叉質詢
這質詢不單只是專業的判斷也包含其背景、資歷
最後總會有一方較具可信度
審判者對專家的解釋和判斷,才進行認定

法律對強制定義很含糊吧∼(至少不純然客觀和絕對標準)
當作為法條的引用關鍵,基於當事人雙方之利益,參酌雙方專家的意見難道不是需要的嗎?


沒辦法,我們有考試一百分的萬能法官
加上長期以來對於專業的不尊重才造成一切都是由法官認定


我不曉得你是從哪邊學來的這些東西,但是在本串討論的案例中,其實不需要研究到這地步。

因為強制行為只要是違反被害人意願即已足夠,不論其程度,221的構成要件沒有要求要到致使不能抗拒,所以就算帶兇惡的眼神對大人壓制的程度較低,但只要違反其意願,都會進入221。

而現在的問題點不是在行為強制程度的問題,而是在有沒有強制行為的問題,所以你的討論其實拉遠了,與本討論串案例的爭點無關。
舊 2010-09-03, 02:34 AM #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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